案情简介
2010年,发包人四川祥维钢构制造有限公司(下称:祥维公司)与承包人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铁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中铁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施工,涉案工程完工后,经祥维公司验收合格后交付。中铁公司请求祥维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祥维公司以中铁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交验完毕工程资料而拒绝支付工程价款,中铁公司遂就工程欠款提起诉讼,二审法院认为祥维公司向中铁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是中铁公司向祥维公司交付工程竣工资料,而最高法院认为祥维公司不得以中铁公司未能移交竣工资料而拒绝支付工程价款。
争议焦点
祥维公司能否以中铁公司未能移交竣工资料而拒绝支付工程价款?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2010年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第四条、第五条的约定:中铁公司尽快整理施工范围的竣工交验资料,钢结构加工安装部分资料由祥维公司整理。由祥维公司组织工程交验,在2010年5月31日前交验备案完毕。祥维公司承诺2010年4月30日前支付中铁公司200万元以上,余款分三次在2010年7月30日内支付完毕。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发包方的主要义务是依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承包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施工并交付合格工程。根据双务合同的本质,合同抗辩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的,相对方才享有抗辩权。支付工程款与交付竣工验收资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前者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后者是承包方的附随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本案中祥维公司以中铁公司未及时交付竣工验收资料作为拒绝支付工程余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适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认定中铁公司在交付竣工验收资料前主张祥维公司支付其余工程款的条件尚未成就明显不当。中铁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本院指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实务观点
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经常会发生发包人以承包人尚未移交竣工资料或发包人拒收竣工资料来抗辩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权利。这属于何种抗辩权?此抗辩权能否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五百二十六条和五百二十七条,分别对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进行了明确规定。抗辩权产生的基础就是双方互负债务且此等债务必须对等性或具有相应的关联性,否则不能产生抗辩权,抗辩权的实质就是妨碍他人行使权利的对抗权。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发包方的主要义务是依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承包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施工并交付合格工程。根据双务合同的本质,合同抗辩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的,相对方才享有抗辩权。因此支付工程款与交付竣工验收资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前者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后者是承包方的附随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发包人不得以承包人未能移交竣工资料而拒绝支付工程价款。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人支付工程结算款的前提必须是承包人提交完成的竣工资料,则发包人就可能有权以承包人未能提交竣工资料而拒绝支付工程价款。
在实务中经常还会遇到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竣工资料后发包人拒收或接收后没有办理签收手续,导致承包人维权存在风险。承包人可以以录音录像的方式向发包人现场移交竣工资料,或向发包方邮寄移交竣工资料。在邮寄时应当注意收件人为发包人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与合同约定的项目负责人,在邮寄备注中应注明邮寄的文件内容及页数,如发包人拒收后承包人应当保存邮寄回执和邮寄的文件,切勿拆封,以便将来诉讼维权。
案例索引
(2014)民申字第651号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祥维钢构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律合规部 厍永山